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97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全面确立,单位作为不同于自然人的犯罪主体被写进了刑法典,使我国刑法完成了“从自然人一元主体到自然人与单位二元主体的刑法嬗变”。但由于对单位犯罪本身研究的不深入,立法者并未对与单位犯罪相关的刑罚制度做相应的修正,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犯罪单位适用刑罚制度的困惑。作为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能否适用单位、单位自首如何认定及认定后如何处罚等问题,现行刑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本文在对我国有关单位自首制度的理论和相关立法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从单位自首的认定角度,逐一解决单位自首认定中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因而本文的写作思路是,以单位自首的认定为核心论点展开论述;在论述单位自首的认定之前,首先论述的是单位自首制度的前提即单位自首制度设立的依据。其次,对单位自首认定后的法律效果即刑罚适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最后,笔者提出单位自首制度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仅供立法者参考。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总计2万5千余字,其中注释2千余字。本文第一节旨在阐明单位自首制度的设立。本节从单位自首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两个部分予以了阐述。在介绍和评价各方观点后,详尽地阐述了单位自首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肯定单位能成立自首既有理论基础,又有立法根据。单位自首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由两个部分构成,即单位自首的逻辑前提和单位自首的功利动因。单位自首的立法根据主要有我国关于走私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中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在第二节中,笔者从单位自首与自然人自首相互区别的角度,结合单位犯罪和自首制度对单位自首的认定要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笔者将单位自首认定的要件分为首要要件和一般要件分别予以了阐述。其中首要要件区别于自然人自首只适合于犯罪单位;一般要件则为二者所共有。在第三节中,笔者将论述的重点放在单位自首认定后的刑罚适用中的一些问题上,本节分为对单位和对单位成员自然人的刑罚适用两部分予以阐述。笔者认为,在对单位的刑罚适用部分中的问题主要是能否对单位“减轻”处罚及“免除处罚”的标准。笔者支持能够对单位减轻处罚的观点,并就“免除处罚”的标准问题陈述了笔者的观点。在对单位成员自然人的刑罚适用部分,笔者阐述了单位自首的效力及于单位成员自然人及理由,并且对单位成员自然人从宽处罚的比照对象做了探讨。在第四节中,笔者通过前文的论述,得出水到渠成的结论应完善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笔者的立法建议起到的仅是抛砖引玉的作用,笔者希望立法者尽快完善单位犯罪后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