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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处于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下,知识的产生及传播速度也在不断加快。人们对于文化作品的要求日益提高,文化作品形式不断增多,这也使得著作权的客体日益丰富和多样化。合作作品的数量也逐渐增多,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随着著作合作作品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由于我国关于合作作品的法律规定比较少,著作合作作品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实践中合作作品形式日益多样化,导致如何对合作作品进行界定成为难题。理论界跟实践中将合作作品构成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即“创作合意”,客观要件即“共同创作行为”。创作合意里合意该如何表示,共同创作行为中每个人对于该作品的“贡献”该如何把握都是有争议的点。第二,基于共同创作行为而完成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使用和收益该如何分配问题。我国著作权中关于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分类,导致在实践中产生合作作者对于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使用出现了双重著作权的问题,对于双重著作权的行使方式及合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权后如何保护问题一直认识不清。第三,我国关于合作作品的分类问题与相关国际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可分割合作作品适用与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有些不符合,对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未来走向,需要进行分析并提出合适的解决办法。在著作权领域合作作品快速发展,但是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造成以上难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制度研究的不深入。其次,对合作作品著作权制度的不重视。最后,现有合作作品著作权制度的不完善。针对合作作品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通过立法的完善都能得到解决。我国应该在著作权法中完善合作作品著作权制度,明晰如何界定合作作品,对于合作作品的分类、合作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作出明确规定,健全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救济途径,通过上述措施解决合作作品著作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合作作品著作权制度完善的应有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