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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对于我国的刑法理论来说还是一个全新的命题。由于立法的滞后并受国外各种学说的影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围绕着法人犯罪的问题一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尽管我国已经相继颁布的刑事补充立法已经基本肯定了法人犯罪,但是有关承认法人犯罪与否认法人犯罪的争论并未停止,甚至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可否认,无论是承认法人犯罪还是否认法人犯罪,都有着其丰厚的理论基础,不仅如此,法学理论界对于法人犯罪问题的思考,已经并且仍然正在相当有力的影响着立法与司法活动。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法人犯罪的概念问题。通过对国外刑法理论中的法人犯罪概念的陈述以及国内刑法理论中对于法人犯罪概念的争论,指出我国法人犯罪概念的先天不足,刑法理论界对于法人犯罪概念认识极不统一,相关的概念未能揭示出其本质属性,并尝试着给出一个新的法人犯罪的概念。
第二部分,法人犯罪的构成特征问题。通过对法人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批判甚至是否定,指出我国法人犯罪理论的这一核心内容存在的诸多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缺陷,从而得出法人不能犯罪的结论。
第三部分,法人犯罪的界限问题。通过对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以及集团犯罪界限的辨析,得出结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法人犯罪,其实就是一些看似特殊的自然人犯罪与共同犯罪的集合。
第四部分,法人犯罪的处罚问题。通过对我国法人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的反思,从而得出结论;法人犯罪的定罪处罚,违背了罪责自负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株连无辜,从而进一步违背罪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刑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