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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持续的关注。尤其是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来,在这种政治环境下,司法系统也加快了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和应用的步伐。刑事和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刑事和解自身却存在着理论上的瓶颈,而且现阶段刑事和解在实务中的运用也出现了很多不足之处。针对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和解的一票叫好之声,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之上对刑事和解的应用提出相应的对策。第一部分,刑事和解是一个新生概念而且是一个本土概念,在对刑事和解的邢解上应该更多的从我国自身的情况去理解,并且要对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等相关概念做客观的比较,从而更加正确的去认识刑事和解这一概念本身。第二部分,由于刑事和解产生的特有的背景和处理刑事案件的特殊的方式,它的原理和适用表现出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即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适用平等原则,刑罚权国家垄断原理等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这些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必须明确刑事和解究竟在何种层面上冲击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砸删,以及这种冲突的程度如何,以便对今后刑事和解的理性发展有清醒的判断和认识。另外,为了达到刑事和解理论上的论述,有些学行对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的冲突进行了选择性的回避甚至误解,文章也将对个别观点进行分析和反思。第二部分,对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进行专门的反思。实践层面上,刑事和解的运用实用主义盛行,现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的地域性差别较大,有的甚至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的使用中都会存很大差别,以致造成相似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大相径庭。刑事和解的标准混乱,缺乏有效指导,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第四部分,研究我国刑事和解的目的并不是完全去否定刑事和解,而是在理消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使刑事和解得以完善,以期在更加合理的范围内适用刑事和解,为此建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模式要统一和规范,要对刑事和解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我国刑事和解的良性发展刺和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