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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红楼梦》这部小说问世以来,书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几乎都有文章或者专著讨论研究,形成内容庞杂门类甚多的知识集合体。但一百多年来,在林林总总的红学文章、著作中,很少以法律视野观照这部小说的文字,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并不是法律这种社会控制工具在这部小说没有或很少涉及而是恰恰相反,书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丰富,即以小说中所涉及犯罪种类而论,就有多达二十以上,涉及公罪与私罪,重罪与轻罪,故意罪与过失罪,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等等。以区区几万言的篇幅对小说中所有犯罪问题逐一进行考察,不仅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多大的必要性。这里,本文只对前八十回即曹雪芹所著部分的犯罪问题做一般性梳理,使读者对小说中的犯罪问题有一个全面而直观的印象,然后撷取一些常见的、典型的犯罪行为或社会偏差行为作为考察对象,分析其罪责及罪责的法律或伦理依据,并对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力所能及的延展与反思。当然,作为清朝作家曹雪芹的小说,无论作家本人刻意将自己的小说背景置于何种年代,在考察小说人物的犯罪问题时,我们仍然决意放在清朝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一方面是为了考察研究的便利及其针对性,另方面契合百年红学的研究成果,不背离主流红学研究派别的研究成果。考虑到文章的结构不能太过失衡,笔者将小说中一些习见的犯罪主要归为三大类来讨论:即杀人及人身伤害类犯罪、乱伦等性犯罪、偷盗强盗等财产类犯罪。杀人、伤害类犯罪是小说中恶性最重的犯罪,也是近现代刑法中主观恶性最为严重的犯罪,这里仅侧重于分析贾政杖击其子贾宝玉并由此引发家长惩戒权的思考,提出东西方社会对家长惩戒权的规定并无本质不同。接着讨论最为古老也是小说中最为普遍的犯罪,即乱伦、通奸、同性相奸犯罪,提出现行刑法不应该将乱伦行为置于道德调整范围而不予以规制;通奸行为非罪不应绝对化、统一化;东西方对同性恋行为截然不同的态度的原因。最后讨论偷盗、强盗及讹诈等财产犯罪,结合小说中亲属间财产相犯行为,思考现行刑法对此问题付之阙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