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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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居住或投资,而对他人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收益的一种物权性权利。自罗马法确立之后,在数千年的流变中,居住权制度始终发挥着保障家庭生活秩序与投资的功能。 居住权制度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视角进行剖析。静态角度观察居住权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居住权的主体是指享有居住权的人,只能是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行使权利,并不包括相关受益人,法人也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居住权的客体一般为他人所有的房屋,并不包括承租的房屋及房屋的一部分;居住权人在享有使用权、修缮权与收益权的同时也负有合理使用与管理房屋及返还房屋的义务。动态角度观察居住权,包括产生、变更与消灭。居住权可以依法律规定,法律行为或时效取得而产生;居住权的变更除合意转让外,还应包括继承转让;居住权的消灭包括主体消灭、客体消灭等情形。 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完全。《物权法》中缺失的原因可归结为社会与法律两个方面,司法实践的现状也对立法提出了要求。借鉴国外关于居住权制度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通过对《婚姻法》等特别法的修改,在婚姻家庭领域确立居住权制度,当我国将来制定统一民法典时,在整个民法典体系中正式确立居住权制度,恢复其独立物权种类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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