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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保有量迅速增长,特别是私家车的拥有量更是如此,同时,由于我国几千年的饮酒文化一时难以改变,酒后驾车现象十分严重,成为目前公路交通肇事的一个重要原因。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还会进一步增加。如何从刑法角度有效地打击和防范酒后驾车,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从理论分析和现实考察入手,对刑法增加酒后驾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探索。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我国交通安全的现状和立法的缺失。主要是从目前的几组数据及社会关注的几个酒后驾车肇事案的不同判决入手,从我国交通安全的现状入手,提出我国刑法对酒后驾车制裁的具体规定,然后分析我国目前关于酒后驾车规定的不足和缺陷。目前刑法学术界关于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刑法制裁的建议及评析。第二部分重点考察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酒后驾车的规定,提出其共性是统一设置酒后驾车罪名,同时处罚相对严格。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统一设置酒后驾车罪的理论基础,包括两部分,一是醉酒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二是统一设置酒后驾车罪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具体提出立法构想,即在分则里增设酒后驾驶机动车罪,具体分析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从构成要件上与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同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一些定罪量刑的细节予以量化。增设酒后驾驶机动车罪的社会和民意基础,酒后驾驶机动车罪的技术支持,驾驶者的酒精检测义务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