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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实名人挂失取走他人存款行为是指,在实际存款人使用他人名义开立存款账户或者是直接使用他人名义的存款凭证的前提下,实名人通过挂失由实际存款人控制和使用的存款凭证,以取得他人所有的数额较大存款行为。该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主体的特殊性、挂失的既定性以及取款的后发性。根据实名人的主观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事前预谋型与临时起意型;根据实名人的取款方式不同,还可以将其划分为银行柜员办理取款型和自动提款机办理取款型。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名人挂失取走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争议的观点主要有无罪说、侵占罪说、盗窃罪说以及诈骗罪说。其中,无罪说认为实名人的行为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由排除刑法上的适用;侵占罪说认为实名人与实际存款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存款的状态处于实名人占有之下;盗窃罪说认为实名人违背实际存款人和银行意志,以不被他人所知的平和方式,将他人存款转移到自己占有之下;诈骗罪说认为实名人欺骗了银行,客观上导致存款所有人遭受财产损失,属于三角诈骗。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归纳和评析可知,各种争议观点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要想合理解决实名人挂失取走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问题,就需要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澄清。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之间基本是一种交叉关系。存款的占有应该在两种情况下展开:存款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由实名人占有;存款现金属于现实的财物,由银行占有。若实名人不具有正当的取款权限,其取款行为会对银行事实占有的现金造成侵害。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进而交付财产的欺骗行为;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但是,机器是不可以被骗的。澄清了相关理论,便可以提出对实名人挂失取走他人存款行为定性的具体意见:实名人在挂失后通过银行柜员取走他人存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实名人在挂失后通过自动提款机取走他人存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