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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美国,因其在阻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矫正失衡的利益体系方面效果显著,后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时首次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纳入其中,但是遗憾的是该法律规定过于概括、原则,加之至今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套,该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使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得到恰当的运用,既不放纵股东无视公司独立人格滥用有限责任又防止因我国法官素质良莠不齐可能滥用这一规则引发的弊端,我国应当有一个比较系统地、详尽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本文立足于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现状,通过对我国目前公开的相关审判实例的研究分析并结合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司法实践的考察,最终从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情形、责任主体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举证分配等多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司法解释的出台贡献绵薄之力。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着重阐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起源和适用要件;第二章为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本章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司法裁判中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进行了归纳总结;第三章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实证研究,本章首先进行了相关立法梳理并指出其不足之处,接着通过对已有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