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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的历史变迁,使关乎民生疾苦的公共需求快速释放,非均衡发展引发的社会深层利益矛盾也逐渐显现,公共服务因此进入政策议程,成为关乎民生发展的重大命题,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应然选择。“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人的全面发展与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明确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路向,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拉开帷幕。在此背景下,追溯公共服务的发生逻辑,探寻公共服务的理论规范,关注民生发展的政策实践,具有重要的政治社会意义。在发生逻辑上,公共服务导源于社会需求,与人权保障具有内在关联。人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包含着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国家是“公意”的代表,当人权诉诸于公民权利表达时,国家便负有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这样,与公民社会权利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以公共服务为表现形式,在宪政层面得到了合理性确证。现代社会,公民享有适当的经济福利、生活保障和社会服务,是普遍人权的应然诉求,在国际社会已达成广泛共识。而纾缓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等,保障国民享有基本生活水准,是现代政府的职责所在,亦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在理论起点上,发轫于西方的社会契约论,奠定了现代公共行政的规范性基础。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契约论,对社会结构正义问题的阐释,为公共服务实践提供了理论样式。有别于西方国家,中国缺乏系统化的民权理论,但民本主义却源远流长,其中蕴涵的民权意识和民生观念,构成当代“民生政治”的历史文化资源。社会主义政权的“人民性”、“人民主权”的宪政原则,则为公民权利保障提供了法理依据。当代中国,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政府切实保障公民权利,重点促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的均等化发展,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在公平取向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分配正义”的政策表达,是“社会公平”的应然诉求。基于对公民社会权利、现实国情国力的考量,确立“底线公平”的行动模式,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可行路径。底线公平是有重点的公平,是政府负责的底线,需要政府承担最终保障义务。底线公平表明所有公民在“底线”面前享有完全平等的“对待”。这就是说,基本公共服务,应当达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这种社会公平,应当依循补偿公平原理,实现对境遇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的适度“照顾”。这种社会公平,需要整合“权利”、“能力”、“机会”等关键要素,确保全体国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在实践路径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确立,表明我国将走向“以人为本”的包容性发展,推动实现公正的发展、整体协调发展。与包容性发展战略相一致,政府必须实现从“建设型”到“服务型”的根本转变,切实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财政是最为重要的政策工具,需要廓清政府间的事权范围,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确保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政府在担负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和“给付责任”的前提下,发挥市场组织、“第三部门”、“第四域”的作用,在合作共治中实现功能分担,促进公共服务的绩效改善。在政治意义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民生政治的实践逻辑。民生问题在本质上是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民生是以公民权利为逻辑起点的,包涵着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诉求,蕴藏着对政治认同的现实关切。民生问题的核心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解决不好,公民的社会权利就难以实现,政治权利也会被“悬置”起来;民生问题解决不好,政治合法性就会被质疑,社会公正秩序就会被打破,国家整合就会面临挑战。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特殊意义在于,消解“三大差距”拉大的势能,深度调整社会利益格局,引导国家步入整体调发展轨道。在国家治理层面,遵循区域均衡发展的逻辑,实施社会优先发展战略,重构国家整合的新模式,具有重要的政治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