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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关系到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关系到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性。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很不完善。本文从七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研究,正文约34000字。 本文研究的七个方面,按照彼此的内在联系,可以归纳为三个结构群。第一结构群阐述了诉讼证明与司法鉴定的关系;界定了司法鉴定人的概念特征;从法哲学、证据学理论、立法规定诸多视野探析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结构群研究了三个方面问题:国外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这一部分重点比较、评析了两大法系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如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采证原则,法官主导下的询问制度;英美法系的专家证言可采性标准、交叉询问制度、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强制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等。比较评析的目的是力图在彼此个性化的制度设计中探求有益的启示。 本文最后两个研究对象是全文的重点,构成第三部分。这一部分研究了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并对该制度进行了前瞻性建构。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这是司法鉴定证据制度中最棘手的问题。本文在深入详尽地分析其原因及危害的基础上,最终完成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构想:确立法官当庭认证制度;赋予鉴定人证人地位;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完善的交叉询问制度;建构鉴定结论的可采性标准和自由心证原则;完善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