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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活动,更多的是以非强制性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社会发展瞬息万变,不同类型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适应人民群众对解纷途径的多元需求,国家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步伐也日益加快。要充分发挥不同解纷途径的合力,必须确保各组成部分发展完备。相较于诉讼、行政复议、人民调解等救济途径,目前对于行政调解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行政调解制度的立法主要处于地方探索阶段,例如深圳、北京、武汉等地都相继发布了行政调解的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规范性文件。但是关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立法上的不足会严重影响行政调解方式的运行效果,当事人的参与意愿、调解者的积极性都会因此受到影响,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是大势所趋。行政调解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行政调解的性质做出界定,根据其所具有的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以及可致权益损害性等方面论证其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其次,分析其他解纷方式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例如诉讼为受案范围所限制,而人民调解侧重家长理短的纠纷。突出行政调解对于交通事故争议、消费争议等多发纠纷的处理优势。最后,从多角度进一步论证行政调解制度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对于当事人而言,纠纷能够得到相应主管部门的专业高效化解,自己对于救济方式的不同选择也能得到满足;同时,行政机关常年处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线,可以根据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反馈合理的规则,让相关制度日臻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更顺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潮流。行政调解制度的现状应当辨明。首先,介绍了国家层面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主要包括政策指向型文件和部门法领域的相关规范。其次,着重整理了省级、经济特区以及省会城市这类相对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围绕行政调解制定的立法文本,其主要涵盖主体构成、适用范围、程序要件、行政调解协议的内容与效力这几个方面。最后,归纳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对行政调解主体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二是适用范围模糊,三是相关程序尚不完备,四是基层政府行政调解平台建设不足,五是行政调解协议效力不明确。就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的具体对策而言,由于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比较抽象、零散,且有的只针对特定领域,所以本文主要以地方立法为基础,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关于行政调解的创新做法提出建议,以期该制度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一是优化行政调解主体,既要明确不同类型专职调解人员的差异,增强兼职调解人员的参与度,也要规范购买第三方服务,科学设置考核制度;二是明确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就行政调解中的行政争议而言,除了常见的涉及行政裁量、行政赔偿、补偿的,还论证了事实或法律关系难以明确的、行政协议、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以及群体性事件也应囊括在内。通过发布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细化行政调解中民事纠纷的范围,并与行政复议调解、行政裁决调解作出区分。三是健全行政调解程序,重点强调完善行政调解启动机制、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的公开机制。四是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平台建设,依托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分流作用,以及建立街道行政调解委员会。五是强化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针对目前仅有部分对行政调解制定专门立法的地方认可对其司法确认机制的状况,提出全面推广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并明确相应司法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