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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担保责任是行政任务民营化后国家所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研究国家担保责任理论,明确国家和政府的担保责任和义务,构建科学的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对于推动给付行政民营化的顺利进行,以及对公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担保,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以国家担保责任为中心,依照“民营化后国家责任的变迁——国家担保责任——国家担保责任在域外的立法实践及其经验——国家担保责任在我国的引入及其制度障碍——我国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的逻辑思路,运用行政法学的理论工具,着重对国家担保责任的基础理论、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全文除过引言外,共分五大部分。引言主要交代了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对有关国家担保责任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简要综述,简单阐述了研究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并对本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创新等予以说明。第一章是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与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本章首先阐述了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的概念、分类及方式以及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的理论基础及宪法容许性。其次,阐述了行政任务民营化后国家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是新自由主义思想、行政任务民营化以及法学界各种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第二章是国家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国家担保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之关系、国家担保责任的性质与地位、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国家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与类型化、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等内容。具体而言,首先,本章就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指的是狭义的国家担保责任,即就是行政任务民营化后,为了防止私部门履行公共任务的标准降低、质量减损,损害公民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立于公法上担保人的地位,负有采取公权力手段或者非公权力手段,排除和预防不正当竞争因素和市场缺陷,对私部门履行公共任务的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进行持续性的引导、监督、管制、调控和影响的义务,其目的就是积极促进私部门按质、按量地实现行政任务。国家担保责任具有持续性、法定性、主动性和全方位性的特征以及公法责任和预期责任两种属性。其次,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为担保国家理论、辅助性理论、、基本权的保护义务功能及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理论。再次,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可以分为国家管制责任、国家监督责任和国家接管责任等三种类型,国家担保责任的内容主要是公平竞争秩序的担保以及给付产品和服务的担保。最后,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国家担保责任之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性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国家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关系、私人机构与一般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第三章是国家担保责任在域外的立法实践及其经验。本章主要阐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在德国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实践与经验。在德国,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指导,立法机关修改了《联邦基本法》、《电信法》等法律,制定了《公私合作制促进法》以及近年来对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契约的修订草案,都已经将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予以立法实践化和具体化。在台湾地区,以国家担保责任为理论依据,制定了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的重要法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十个不同种类的《基础设施营运接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域外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立法经验主要是:担保责任立法坚持担保公众权益和促进竞争并举;担保责任立法坚持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担保责任立法可以采取单独制定或修改现行法律的方式;担保责任立法应该与时俱进。第四章是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引入及其制度障碍。本章简要论述了我国引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意义,并分析了国家担保责任引入面临的制度障碍。认为亟需引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会遇到法律缺位、法律缺陷等制度障碍。第五章是我国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国家的管制责任、监督责任以及接管责任等三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具体来说,国家管制责任法制构建的重点主要是民营化前的效益评估法律制度、合格私人机构的挑选法律制度、不对称的管制法律制度、价格和质量管制法律制度等方面。国家监督责任法律制度构建的重点主要是:对使用国家补贴费用的监督法律制度、强制披露质量信息法律制度、事后的监督评估法律制度、私人机构资本维持的监督法律制度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督法律制度等方面。国家接管责任法律制度构建的重点是兴建、营运过程中接管的条件、阶段与时限以及程序法律制度、终止特许契约时的国家接管法律制度以及融资机构和保证人的接管法律制度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