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早在1997年刑法就规定了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决定移送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才开始填补处置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规范缺口。强制医疗审查的司法化和强制医疗的后续活动都引出了须予清晰解答的一系列的问题:如何确定医疗鉴定人员的资质;公安机关可否在审前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利用公安治疗所收容治疗;监护人的权责如何体现;检察机关应否介入后续治疗的监督;精神病院可否自行决定出院?如果这些问题不予认真作答,完全可能出现犯罪人隔离社会是有期限的,精神病人隔离社会无期限的反差现象。笔者通过所在检察机关办理的一桩精神病人勒死亲子案深感,细致讨论这些问题,以期获知合理有效的制度方案。 第一部分介绍笔者所在检察机关办理*某甲因精神失控勒死亲子案案情,由此引出关于确定决定强制医疗的实质标准和规制执行活动的基本问题。一是公安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致害的案件时,应由公安及检察机关司法鉴定部门做出鉴定,还是应当委托精神病院医生鉴定;监护人或家属有异议的鉴定费用由谁承担;二是本案中*某甲的年逾七十的母亲能否承担监护职责,在无监护人的情形下如何保障被提请强制治疗的人的基本权利,如何在治疗过程中保护其重返社会的权利;三是法院决定送交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当送入何处,主治医生在治疗期间做出的诊断可否具有鉴定效果,由谁决定提起和决定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部分基于强制医疗制度构建起步不久的实际情况,界定刑事强制医疗的基本内涵及法律特点。所谓刑事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制包括: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法相关规定,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依法提请法院裁定的活动;法院依照特殊审理程序审查收容治疗标准和决定收容治疗的活动;政府依法收容治疗的活动;以及对接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后回访治疗的活动。刑事强制医疗的根据不同于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施予刑罚,作为独特的刑事司法处理方式,它具有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防卫的双重功能。立足于双重目标,结合本案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对移送、决定和施予治疗等环节的具体规制。 第三部分梳理规制刑事强制医疗进程和具体活动的法律法规,为寻求本案处理方案和适时合理处置类似情形寻求系统的规范依据。一是围绕“必要”展开分析刑法第18条第1款确认强制医疗的关键条件;二是分析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决定强制医疗的特殊程序,对应实体法考察程序法的衔接程度;三是根据强制治疗流程分析《精神卫生法》规制治疗的程度,对接该行政法与刑事法,落实保障被治疗人的基本权益。 第四部分从实体法层面探讨刑事强制医疗对象和范围,清晰收容治疗的实质条件。细致分析实体规范中“继续危害社会”的涵义。为避免因其涵义难以判断而导致适用范围狭窄,建议在具体审查中应当着重考察其暴力伤害他人或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避免不当扩大“继续危害社会”标准。考察在相关司法活动中扩大强制医疗适用范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对接民事强制治疗制度,将无受审能力、无服刑能力以及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纳入适用范围。 第五部分重点分析刑事强制医疗鉴定环节。针对本案鉴定环节存在的疑问,以及鉴定机构不尽明确,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人员资质水平不一等现实情况,探讨提请采信鉴定意见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完善鉴定环节的具体主张。并且在鉴定机构的专业化评定选定,鉴定标准的科学化确定,提升鉴定人员技术水平,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度和公信力等问题,提出自己的初步看法。 第六部分从程序法层面探讨对刑事强制医疗过程的控制。一是探讨提请强制医疗之前之中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条件和审理程序,建议临时保护措施应在精神病医生指导下执行。二是探讨规制强制医疗活动程序,针对强制医疗执行存在机构匮乏、经费无法保障的现状,建议健全执行配套措施和机制,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筹措经费,明确强制医疗机构资质、条件,并加强管理。三是分析《精神卫生法》与刑事法衔接,整合整个医疗资源,并仿照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提高对整个强制治疗机制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