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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国家的工作中心将是一如既往地发展经济,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这个条件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制建设,必须加强经济立法,使经济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框架基本形成,但也要看到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跟不上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还很突出。特别是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国家已经把实现经济增长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但从根本上讲,由于经济欠发达,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加之由我国立法体制所决定以及各种利益或者地区利益的倾向相当严重,加重了市场机制自身缺陷的不良影响,使得经济发展中重数量轻质量、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近期发展轻持续发展、重局部经济发展轻整体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具有本土特征的经济法制建设向与世界惯例接轨的经济法制建设转变。因此,在坚持市场经济作为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的同时,必须引入可持续发展原则来指导经济立法,从而使我们所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又体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进行可持续发展原则下的经济立法实践及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建构等方面的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文分四个部分,对经济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可持续发展原则概述及其历史沿革。对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概念、本质特征、系统构成、追求目标、基本科学问题,以及对国际、国内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讨论、作为和研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概述,阐明了可持续发展理论对于经济立法的指导意义。第二部分:经济发展主导思想的历史变迁及其经济立法的影响。通过对十八和十九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经济发展思想及其经济立法设想、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发展思想对其经济立法的影八 硕士学住论文 \Nhr AIASTm’S TI I[”响、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立法概况的回顾与总结,得出两点基本结论:一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立法,都是当时在这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由此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也是这种主导经济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反映。二是市场作为发展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己经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所共识。但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及其弊端,也为世界各国所共识,这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和国家通过法律的适度干预,留下了历史必然的空间。第三部分:经济法.的目标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之关系。就经济法的直接目标和最终目标及其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在关系进行了阐述,提出经济法目标的实现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之关系,最主要的是体现于经济法的公平观、效益价值观、实践观和系统观四个方面。第四部分:可持续发展原则下的经济立法实践。自从二十世纪以来,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自身缺陷,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危机和压力的不断增加,人们开始反思新的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思想便应运而生,有必要在坚持市场经济思想的基础上,对经济立法进行重构。 对如何进行重构,本文提出了三方面具有建设性的观点:一是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地位。通过对现行宪法进行修补和补充,以法律的形式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予以规定,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确立,使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持续发展宪法地位的确立,将使得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具体、明确、直接的宪法保障,同时也给经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提供合法的依据,从而指导经济法更有效地服务于经济与社会发展。二是在经济立法中注人法律生态化的理念。提出在经济立法中,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将立法重心向“预防优先”倾斜,推行“利益衡量”原则。三是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主导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持续发展、国家适度干预和合理竟争三原则,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应由经济副行为控制法、经济促进行为法和经济自行为调控法三大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