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字资源比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源更容易丢失和损坏,这主要在于其存储介质容易受损,一旦受到热、潮湿、污染、磁场干扰,或者读写设备出现故障,存储的资源就会衰减或者丢失。此外,IT技术发展迅速,每3-4年就要更新换代,计算机的软件、硬件逐渐退化会造成保存的信息无法读取。学者Kuny曾经指出,我们正处于一个“数字黑暗岁月”,因此我们需要寻找数字时代的“修道士”对我们这个时代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技术进步一方面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同时也给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带来许多法律挑战。在当前环境下,谁来承担长期保存的职责?什么样的政策或制度能够保障数字资源缴存到保存机构?“限制”与“例外”的障碍?保存的资源又如何服务?这些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促使我开始研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权益问题”。本文从文献调研入手,进而根据长期保存所面临的问题,讨论了国内外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并在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分析问题,总结成功经验,提出笔者的想法和建议。谁是数字时代的“修道士”?以往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机构承担了保存的职责,在介绍了数字资源和长期保存概念之后,本文分析了数字资源保存者的范围,重点研究了数字资源的呈缴制度和限制与例外,文章最后笔者论及了长期保存的数字资源服务权的建立问题。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基础是国家的呈缴制度。出版物缴存制度作为一种文献资源建设制度包括出版物缴存法规、缴存主客体、缴存种类与数量、缴存方式、缴存出版物利用等内容,该制度便于图书馆及有关单位完整地收藏本国或本地区的出版物,妥善保存文化遗产,迅速通报文献出版情况,编制国家的和地方性的出版物目录。但作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基础,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或制度来约束出版者,本文中笔者分析了目前我国呈缴制度的问题,比较了国内外法定呈缴制度的异同,根据国外呈缴制度的最新进展,提出明确受缴主体,改变呈缴机制和方式、扩大缴存内容,以及利用权益保护及补偿机制等改进目前我国的呈缴制度的建议。限制与例外是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保障。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更多地保护作品拥有者的权益,对作品的使用提出了多种限制条件,但出于长期保存的需要,保存机构需要利用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的复制,如仿真、迁移等,利用数据管理模块维护被存储数据的持久可利用性,但目前国内外的著作权法缺少对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法律保障体系,而目前法律条款中对图书馆、档案馆等保存机构的复制行为仅以“例外”形式出现,造成传承人类文明的事业发展出现了瓶颈,平衡著作权与保存管理权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关键点。本文借鉴国外立法最佳实践经验,提出了建立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制度,并通过立法解决相关权益问题。文章最后论述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服务权的建立问题,它是需要研究和分析的另一重点内容,也是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终极目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数字资源和信息服务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数字资源的正常传播和信息服务的正常发展需要平衡多方权益,找出利益平衡点才能达到平衡。从一定意义上讲,利用长期保存数字资源提供服务应该是一种特例,因此服务权的范围、对象、时间和空间要受到法律和其它因素的制约。本文的目的在于呼吁构建我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权益管理体系,结合我国政治、经济、法律发展水平,结合我国教育、科技、文化等区域布局特性,平衡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涉及的各方权益。当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权益问题研究,也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动。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给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带来便利和支持的同时,也设置了许多的障碍,提出了更多的挑战,需要不断有新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体系,从而使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工作顺利开展,为我们的后代完整地保存有价值的数字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