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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剧烈转型期这一特定历史阶段,过渡时期既是经济迅猛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集中突显的高发期。值此社会过渡、转型期,人民法院正在尝试全面构建一种多元解决纠纷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来应对新历史时期剧增的各种矛盾同法院司法的集中碰撞。现代司法体制本身主要弊病主要存在司法效率低下、诉讼久拖不决、司法机构不断膨胀、当事人诉讼成本越来越高等问题,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彝族的德古制度它有着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民意基础,在公平、公正、公信力等方面有着现代司法体制不可比拟的优势,它已经在凉山彝族社会中有机有序地运行了几百上千年。突出德古在凉山彝族地区的持续作用并不是提倡用习惯法及德古的调解取代国家法律,而是在描述德古及其调解方式的基础上,分析、探讨如何利用“德古”这一传统习俗资源,为当今的法制建设服务,所以我们不妨研究一下德古制度,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服务于现代社会的调解模式。民间习惯法、民族的法律传统根植于民间,活在群众心中,它从来不是也不应当是法治建设和法律现代化的跘脚石,相反,它们应当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当前凉山彝族地区很多的德古正逐渐进入到党和政府以及法院主导的大调解格局当中,将其传统的法律职能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而且,新的身份赋予德古们新的职责,他们在解决纠纷时总是不断寻找两种法律体系的交汇点。在凉山社会的发展中,由于“德古调解”这种非诉讼方式在运用规则方面的灵活性,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因此而得到缓和,二者融合的社会基础也会得以缓慢建立,与此同时,彝族地区群众的社会需求亦可以得到多元化的满足。另一方面,现代法治在彝区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重视和利用生长于传统、植根于民间的德古调解制度,无疑具有营造法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特殊意义。凉山民间调解员、陪审员队伍如今已成为一支生力军,为大调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如何更好的将“德古”调解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与之相衔接配合,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