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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对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功不可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量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涌现,现行立法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效果不彰,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不仅我国现行“以行政责任为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体系存在严重不足,与国际潮流相违背,而且就民事责任而言,作为其中最为关键、适用最普遍以及最为有力的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严重不足,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予以简单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严重地制约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效果。虽然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展开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但专门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并不多见。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基于强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效果的考虑,本文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法理之探讨,对德国、美国、日本等国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法理进行具体探讨。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法律特征进行具体阐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构成要件的独特性、赔偿权利主体的多元性和赔偿数额确定的复杂性等特征。其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和公平竞争权理论。第二部分,对德国、美国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首先,对德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其次,对美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再次,对日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上述国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各具特点,但均不乏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借鉴意义。本部分正是通过前述探讨,探寻有益于完善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经验和启示。第三部分,对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立法完善进行具体而深入的探讨。首先,对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和评析。我国现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赔偿数额的确定可操作性不强、赔偿范围狭窄、赔偿权利人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狭窄、构成要件存在缺陷、民事诉讼救济机制乏力等多种不足之处。其次,对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进行具体而深入的探讨。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制度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行为要件应采用“一般条款加列举方式”的立法模式;归责原则应采用推定过错原则;赔偿权利人中应增加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赔偿义务人应包括参与或从事与竞争有关的活动的主体,而不限于仅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经营者;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采用以实际损害赔偿为主、法定赔偿为补充的模式;民事诉讼救济机制应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证据保全和建立公益诉讼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