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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而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则是指第三人未经过商标权人授权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主要部分使用于与该驰名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降低了原驰名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它通常分为三类:弱化、丑化、退化。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和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规制合理性在于它是对传统混淆性理论的突破、对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不足的弥补,同时也极大地适应了商标功能的发展。从理论研究上说,国际上现行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规制多是以“淡化理论”作为基础,“淡化理论”认为任何人对驰名商标的任何不良使用,都可能冲淡、弱化甚至玷污该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该商标承载的商誉,给商标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因而对上述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淡化理论在认定淡化行为中也不再以“混淆”为要件,扩大保护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了扩张性保护。从立法实践上说,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立法规定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中,此后,在TRIPS协议和WIPO的《示范条款》《联合建议》等中得到完善。而美国、法国、德国针对淡化行为的立法规制理论基础坚实、内容结构完善堪称国际立法的典范,非常值得我国借鉴。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具有多样性,包括:在非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地使用于广告,注册为域名或在网络中不当使用等行为。在对淡化行为的认定中我们应当注意,首先,淡化行为侵害的对象应仅限于驰名商标;其次,淡化行为必须实际发生;第三,损害后果只需有发生的可能性即可;第四,在认定淡化行为时,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认定要件。此外,法律对于淡化行为还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保护在先权利、商标合理使用、商标非商业性使用。中国关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制都属于新的领域,在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上仍旧在经历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仍然存在体系不严密、概念不明确、认定标准不成熟、法律责任不完善等不足。针对上述不足,我国应当引入国外先进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加以内化和发展,丰富和完善对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规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