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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各国在20世纪普遍建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侵权责任突破了传统上的债权相对性原则的束缚,认为债权具有绝对性,任何人不得侵犯。该制度不但为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而且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作为侵权法的一个重要的类型,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赋予债权人依据侵权行为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依合同法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时,这是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从而充分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遏制了那些引诱他人违约、干涉他人合同关系等侵害债权的行为,从而保障了合同的正常履行,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均具有不法性,如果听任这些行为的存在和发展,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秩序将荡然无存,而法律的约束力和尊严也无从体现,显然也不利于法治的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确立了当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依合同不能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依据债权法的理论保护自己的合法手段。这是对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维护的体现。在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已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此应把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写入我国民法典,更好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已有案例对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予以肯定,然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理论研究在许多方面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