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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改革,除了实证调查分析外,都离不开事先理论上的探讨。我国现行的司法改革中,强调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包括要增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就有必要从理论的角度去探讨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及其与改革的关系,还有相关改革思路。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忽视对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的理论研究,实务部门也多是从民事裁判文书本身的改革进行讨论,这就使相关的理论探讨出现空白。 本文针对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与相关改革作了探讨。具体包括问题的提出、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的涵义、我国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带来的影响及产生的原因、国外关于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做法,最后提出了对我国现行民事裁判文书本身及相关体制、制度的改革设计。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学理分析。首先探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中的理到底是指什么?在分析论正说理的范围、基础和价值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见解。重点阐明了说理之中的“理”是指证据、事实与法律或法理之间的具体联系,即“联系说”,并进一步探讨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与价值,将程序与实体、诉权与审判权、立法与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部分: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及成因解析。首先指明我国目前的现状,然后指出其后果、影响及成因。在提出问题之后,以前述关于说理的内涵、外延两个层次四个方面的观点和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与价值为参照系,总结、分析了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带来的影响及其成因。认为存在三大问题:不说理、说理不充分、说理缺乏针对性。由此带来四大影响:一是不能反映诉讼全过程;二是造成执行难;三是造成法官素质偏低;四是难以发现法律问题,不利于完善法律和推动法学的发展。提出了其成因有五个方面:对裁判文书说理认识上的误区、法律的缺失、法官素质不高、法院行政化管理制度的制约,司法不独立且无完整的司法权。 第三部分:国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做法及利弊分析。本部分表述了国外有关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问题的演进,以及两大法系国家有关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方面的做法并分别对其作了利弊分析,以此供后文对相关体制、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针对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等,结合国外的相关做法,提出了改革方案。认为首先要从四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判决书进行改革:一是改革结构;二是在上述改革的结构中充实相关内容;三是增设附页;四是适度公开法官不同意见。其次,探讨了民事裁判文书全面、充分说理所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司法独立;二是司法具有完整的司法权;三是法官精英化。最后,提出相关体制、制度的改革设计。认为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一、司法独立并且赋予其完整的司法权;二是实行法官精英化,建立法官助手制度;三是确立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原则,创建不说理无效制度;四是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审判依据,并且将法理作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