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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中,明确要求全国资源型城市要在2020年之前全部实现可持续发展。面对严峻的可持续发展现状,研究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变得尤为重要。但是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体措施上,认为应该通过外部作用带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实际上,影响资源型城市可持续进程的应该是城市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研究如何加强这种内部作用在现阶段的研究中更为重要。山西省作为典型的资源型省份,经历长期的发展过程后形成了较为典型的资源型经济,可以说研究山西省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在规划中已经明确将山西省除太原市之外的全部10座地级市界定为资源型城市。改革开放以来,这些城市凭借其丰富的煤炭资源储量逐渐形成了以煤炭、焦炭、冶金、电力四大产业为主导的资源型经济。煤炭价格也因此逐渐成为影响城市整体发展的关键因素。进入21世纪后,由于煤炭价格连续多年保持高位,这些资源型城市迎来了所谓“黄金十年”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可持续发展能力薄弱,这些城市并没有将机遇转化为优势,反而在逐利效应驱使下使得要素过度集中于资源部门,对制造业及其他产业形成挤出,出现严重的资源依赖。2012年,全球经济遇冷,对上游产品需求大幅下降,致使煤炭价格暴跌,资源产业遭遇寒冬。由于存在严重的资源依赖,山西省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生态在这之后的几年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矛盾与问题,严重阻碍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本文首先通过收集和整理资料对可持续发展进程中有关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并对现阶段山西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基于代际效用模型以及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阶段理论证明了通过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有效促进山西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相关观点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搜集了2010-2015共六年的指标数据运用TOPSIS评价法对山西省10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评价;最后,结合评价结果提出可有效提升山西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路径,并借鉴提升路径,提出适合山西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的对策建议。 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1)将山西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界定为:产业结构持续升级能力、科技创新加速驱动能力、有效制度健康运行能力、社会资本长期积累能力、生态环境自我修复能力和矿产资源高效利用能力。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理论,结合山西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现状,这六个方面的能力基本涵盖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内涵中对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的解释,进而可以较好的体现能力界定的全面性。 (2)评价结果显示:10座资源型城市科技创新加速驱动能力均偏弱,六种能力之间不协调,总体水平低下。根据评价结果,一方面从总体水平上看,山西省10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由强到弱排序依次为:大同市、朔州市、晋城市、长治市、阳泉市、运城市、忻州市、晋中市、临汾市、吕梁市,且10座城市科技创新加速驱动能力均偏弱;另一方面,从六种能力之间的协调性上可以得出:晋城、朔州、临汾能力发展不均衡现象突出,说明六种能力之间的协调性严重不足。此外,山西省过半数资源型城市虽能力发展较均衡,但却是低能力水平下的均衡,城市可持续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3)提升山西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以产业生态优化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二是以科技创新供求联动加快发展动力转换;三是以制度保障推进资源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修复;四是以社会资本积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首先,在以往研究中仅强调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性,但往往忽视了产业生态培育在其中的关键作用。另外,产业结构升级主要是由市场起主导作用,而产业生态培育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在结构升级过程中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在科技创新领域,人们往往更多关注创新供给侧,而对于企业主体科技创新内生化这一目标来说,创新需求侧更加重要。因此,要重视创新需求,实现供求联动;再次,资源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修复不能仅仅依靠企业的自觉行动,而是应该依靠有效的制度保障来推动这一进程,使其具有自发性和持续性;最后,城市总体发展环境的改善离不开充裕的社会资本作为其可靠支撑。因此,通过积累社会资本就可以从根本上为城市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