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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带不断形成,多家企业在同一个区域内生产,这决定了很多污染的形成并非一家企业造成的,而是由多家企业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环境共同侵权问题才日益突出,而要将污染责任落实到位,就必须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因此,因果关系在环境共同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而且,环境共同侵权案件损害的形成原因往往十分复杂,经过的时间长,所以,在无形中加大了案件的处理难度。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这就需要在此基础上,根据理论的不断发展,找到适合该类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于是,针对环境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各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在研究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多种理论。虽然说举证责任倒置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是环境共同侵权中作为受害者对立方的利益同样需要保护,这是法律公平价值的体现。我们应当分情况来看,因为在环境共同侵权中,并非所有的案件中,受害者都无丝毫举证能力,那么,当受害者与侵害者的举证能力相当的时候,我们就不能把举证责任倒置不分情况地适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但是我国却没有此种做法,在法律中只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对于应对不同类型的环境共同侵权案件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固然承认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是,当双方举证责任能力相当时,因果关系推定中的理论也相当重要。文章一开始,作者阐述了自己的选题背景以及此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接着,论述了环境共同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涉及的概念,并就有关含义进行了区分;然后,又把我国法律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紧接着,论述了几种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以及其在环境共同侵权中的具体应用;最后,作者针对我国法律中的问题,提出了要构建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原告和被告双方按不同的证明标准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案件的不同特点,找到适合案件自身特点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