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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成就之一,刑事政策的功用主要体现在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执行法的制定和修改,以使其不断地适应社会的需要,最好的发挥保护社会的目的。良好的刑事政策对提高刑事立法质量、刑事司法效能和改进刑事司法程序都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刑事政策贯彻实施的主体是立法机构、司法机关以及行刑机构,刑事政策的现实运作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和行刑三个方面的司法活动中。长期以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甚至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被确认为刑法的制定根据,在惩罚与预防犯罪、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在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社会治安急剧恶化的现实面前,“严打”刑事政策逐渐取代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严打”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依法从重、从快”实际上是片面强调了“打击、惩办”,忽视了“宽大、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严打”的单极化的刑事政策愈加显示出其不合理的一面,尤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协调甚至是相抵触。在反思“严打”政策的教训,扬弃单极化的“严打”方针,顺应欧美乃至世界范围内刑事政策“轻轻重重”的两极化趋势,并结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犯罪态势,选择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概述。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刑事政策,从两个部分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讲刑事政策概念及分类。第二部分是讲刑事政策的功能。刑事政策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导向、调节和中介功能。由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属于刑事政策,所以也具备上述功能。了解这些功能的目的是为了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有利于应用到立法、司法中,更好的指导立法、司法。第二章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第一、二部分主要是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及内容。第三部分讲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西方国家“轻轻重重”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两者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有根本区别。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相通的。第四部分讲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由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西方“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相一致,所以论文介绍了“轻轻重重”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理论基础,西方刑事政策经历了古典主义到实证主义再到人道主义阶段,由一般预防到特殊预防,刑罚的目的由报应刑思想到教育刑思想的转变,不仅看重犯罪者的个人责任,更看重社会责任,重在对犯罪者进行矫正,以利于其改造并回归社会。这样体现了刑法谦抑思想。第三章是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要性。第一这一刑事政策的提出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第二是顺应国际上采用“轻轻重重”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的潮流。第三是吸取“严打”方针的教训,对“严打”进行扬弃的结果。第四是我国重刑主义的思想根深蒂固,死刑过多及恶性冤假错案造成不良的国内国际影响。在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概况进行了解后,第四章论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的贯彻实现方式,这一章分为七个部分。该章是本文的重点。为了更好的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从以下七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对我国刑事立法进行立法展望。包括立法的“非犯罪化”和“犯罪化”,以体现“宽”和“严”的精神;刑种的改革;刑罚制度的改革。论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现方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以“宽”为主,可以从非司法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这四个方面来体现。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司法领域中的贯彻执行,笔者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加以论述。包括:起诉前适度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审判过程中对定罪、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多判缓刑;刑罚执行阶段,不断推进社区矫正,扩大假释适用。最后是论文的结语,概括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