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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罪犯被依法关押在监狱,并因此失去了人身自由。重新获得人身自由,早日获得人身自由,是罪犯的最大梦想。绝大多数罪犯通过努力改造,争取减刑、假释或等待刑满释放,来获得人身自由,但少数罪犯则是使用极端手段,非法实施脱逃。脱逃和反脱逃成为监狱和罪犯之间永恒的话题。如何划分罪犯脱逃中的法律责任?罪犯违反法律,脱离国家监管机关的监控,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监狱民警在罪犯脱逃案中,有无失职渎职,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监狱及其功能,罪犯及惩罚,罪犯脱逃及其社会危害性。第二部分对司法实践中收集来的罪犯脱逃案进行类型化研究,分析了监控方和被监控方两个对立面在罪犯脱逃案件中的不同作用。第三部分是罪犯脱逃的法律责任划分,分别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某些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和认识,在总结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说明了理由。第四部分是监控方的免责情形,分析了罪犯脱逃的综合因素,提出了监控方的免责情形和完善法律规范的建议。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文章通过对罪犯脱逃的类型化研究,将脱逃案划分为三类:一是被监控方为主的脱逃案件,二是监控方和被监控方共同作用下的脱逃案件,三是监控方为主的脱逃案件。根据监控方和被监控方在罪犯脱逃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被监控方构成脱逃罪,监控方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或不承担法律责任。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的脱逃罪的主体及客观方面、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客观方面及监控方的免责情形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被监控方和监控方在罪犯脱逃中的法律责任分析,找到了对罪犯脱逃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类型。研究意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提出了完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法律规范的建议。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法律条文中“严重不负责”和“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使本罪的认定有一定难度,而是否构成本罪,关系着监控方罪与非罪。因此,为准确划分罪犯脱逃中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法律规范。二是提出了罪犯脱逃案件中,监控方的免责情形。影响罪犯脱逃的综合因素很多,其中监控方轻微违法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罪犯脱逃,监控方免责,不承担罪犯脱逃的法律责任。希望以此抛砖引玉,推进惩治和预防罪犯脱逃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