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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等造成的结构性差异的缓和是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重点关注问题。法律通过赋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提高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和对经营者的打击力度。但是仅在特别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却未明确规定该请求权对应的构成要件,造成实践中对于消费欺诈的认定意见不一,混淆民事欺诈与消费欺诈;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加之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使消费者在惩罚性赔偿诉讼面前屡屡败诉,从而造成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大;严格证明标准的适用加剧消费者对消费欺诈的证明困境使其饱受质疑。化解消费者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困境,理论及实践有较多尝试,对于消费欺诈的要件构成形成四种适用意见,对于惩罚性赔偿诉讼中的消费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的适用也出现截然不同的观点。理论意见不一造成欺诈型的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适用混乱,明确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以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适用,解决实践乱象迫在眉睫。本文从实践现状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对产生证明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化解机制的应考虑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中消费欺诈这一要件的证明困境的化解途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中消费欺诈的证明现状。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进行一简要介绍,其次对消费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进行系统分析,最后以近两年审结的欺诈型惩罚性赔偿诉讼为对象,从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司法适用三个方面对消费欺诈证明问题的实践现状进行细致分析。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中消费欺诈的证明问题及原因分析。以第一部分的现状分析为基础,对惩罚性赔偿中消费欺诈存在的证明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别法仅对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进行规定,但对于请求权相对应的法律要件则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实践和理论中针对认定消费欺诈的法律依据产生争议;消费者的信息资源、经济实力以及诉讼经验方面的弱势地位使其很难在诉讼中完成举证,故而学界和实践中为了强调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而对该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出现不同的观点;提高特定事实的证明标准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在结构性差异明显的消费欺诈诉讼中,是否仍应坚持高证明标准出现不同争议,导致司法实践对于该标准的适用持谨慎态度。第三部分:化解惩罚性赔偿中消费欺诈证明困境的考量因素。从理论和实践中采取不同做法的理由出发,分析化解消费者证明困境时应当考量的因素。消费欺诈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兼顾到规制惩罚性赔偿的负面功能、缓和双方的不对等地位,证明标准的适用方面也应在考量消费者举证成本的基础上为避免被告陷入双重危险提供程序保障。通过分析影响消费欺诈证明困境的因素为化解消费者的证明困境的路径提供理论指引。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中消费欺诈证明困境的化解路径。在构成要件方面以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效果作为构成要件设置基础,并借鉴美国等域外国家的经验,坚持比例原则保障高额惩罚的正当性,采取主客观统一的二要件说。在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应坚持规范说的通说地位,严格限制证明责任倒置的范围。在积极欺诈中通过主观具体举证责任转移手段压缩真伪不明的存在空间;在消极欺诈方面通过引入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作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权利妨碍要件由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以此减轻消费者的证明负担。在证明标准方面区分欺诈型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中的欺诈作限缩解释,仅客观欺诈行为遵从严格证明标准,对于主观要件以及信息提供义务的证明仍坚持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