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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海上运输也变得越来越发达,共同海损作为国际海上运输的一部分自然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争议,主要存在于共同海损分摊的范围、适用规则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的主体。而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主体,虽然理论上是由共同海损的受益方承担,即主要是指受益的船、货方或其他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受益的利益主体,但在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分摊主体。在国外的审判实践中,“SEA DIAMOND”轮案确定了当共同海损是由他人不可免责的行为引起的情况下,共同海损如何分摊,即由引起共同海损一方承担,而不是单纯地认为只要发生了共同海损,就由共同海损的受益方承担;而“琴海”轮案中,由于该案的共同海损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的,并且该过失是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因此,承运人必须承担该共同海损的损失,这一案件典型的反映了承运人过失与共同海损的关系;而在“铨宝湖”案中,由于承运人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证据不足,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案件确定了举证不能与共同海损分摊的关系。为了更好的解决共同海损分摊在实际中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了承运人过失与共同海损分摊的关系,并把承运人的过失分为可免责的过失及不可免责的过失分别进行分析,同时探讨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 本文除序言和研究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由。即明阳船务有限公司、志成船务有限公司起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海损分摊纠纷。 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在本案例中,两船务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后进行了货物的放行,而后两船务公司宣布共同海损,并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与此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两船务公司存在不适航的过失为由拒绝分摊该损失。 第三部分是对案件争议点的研究。主要是从基于第二部分对案情的介绍,提炼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能否成为共同海损的分摊主体及在承运人过失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承运人能否要求其他方分摊共同海损。并基于对此主要争议点的分析,引出本文的第三个争议焦点,即船舶不适航能否成为承运人的抗辩事由。 第四部分是本案争议所涉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即通过对共同海损的分摊问题的研究,重点探讨承运人过失与共同海损分摊的关系,并把共同海损分为三个部分,即成立、分摊、追偿,同时引用一些其他的共同海损分摊的案例,探讨共同海损分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同时探讨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 通过对前面四部分的分析得出本文所选案例的结论,及我国在面对是否取消航行过失免责这一问题该如何抉择,以便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