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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自20世纪末期以来,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和放松管制渐成一种趋势。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关注的焦点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英、美、日、韩等国家相继放松对金融机构多元化的法律管制,先后从法律层面上认可了混业经营模式。就我国而言,虽然在立法上仍是分业经营,但未来顺应世界潮流,走向混业化无庸质疑。而且,我国已经出现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的雏形。混业经营不是盲目的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必须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各种复杂的因素,当然,还要在理论上认识清楚,实践中逐渐积累经验和教训,否则,只会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乃至引发金融震荡。因此当前对金融混业经营在理论上的研究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如混业经营大势所趋,我国必须迎接这一机遇和挑战;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既不能过缓,也不能过急,而只能循序渐进,“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是我国的最佳选择。 对于金融控股集团而言,监管制度的成败决定着其发展的命运。因为金融业本身就蕴涵着极大风险,这是人所共知的,金融控股集团把金融业的这些风险进一步放大并且自身还有着一些特别的风险,如不当内部交易等。在我国要发展金融控股集团的共识前提下,从法律的视角有针对性的对金融控股集团引发的监管性问题进行探讨与设计是我国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必须面对的课题。这也是本文拟选取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法律制度为题目的基本出发点。研究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制度,首先要对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或者挑战有个了解,然后才能针对这些风险或挑战在法律上考量监管的方法。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金融控股集团一些基本理论。这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主要内容包括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含义,金融控股集团产生的动因,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中的主要风险。研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问题,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是什么是金融控股集团,本部分对这一名称给予了界定,并归纳出产生的动因及存在的主要风险。本文认为,控股公司指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并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子公司,并能实际控制各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