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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冰开发合作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应对我国传统能源监管体制不足、回应可燃冰开发监管之重的必由之路。在当前能源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推进以可燃冰为代表的新型清洁能源开发监管是缓解我国当前能源危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优化能源生产格局和消费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是由于可燃冰的独特性质,对其进行开发极有可能会带来各类安全、技术、环境风险,我国传统的能源监管体制难以承受可燃冰开发的监管之重,一旦可燃冰进入商业开采,就极有可能致使其监管面临多重挑战。因此为回应可燃冰开发监管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我国应当在现有能源监管法治框架下切实担负起政府监管的责任,尽快实现由政府一元主导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向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参与的“合作监管”转向。并在合作监管理念下,完善可燃冰开发监管的规范依据;建立可燃冰开发多元主体监管体系;引入激励型的可燃冰开发监管方式;健全促进良好监管的程序机制,最终建立可燃冰开发监管法律制度框架,实现可燃冰产业的有效监管。本文围绕可燃冰开发监管中的法律问题,从以下六个方面展开论述:论文第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内容进行了介绍。论文第二部分论述了对可燃冰开发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从可燃冰开发保障能源安全、可燃冰开发助推国家可持续发展以及可燃冰开发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三个角度进行阐述。论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可燃冰开发监管即将迎来的挑战展开论述,可燃冰开发监管制度以我国天然气监管制度为制度框架,在未来进入商业开采后可能面临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监管主体集中、监管范围不清、监管责任混乱、监管程序单一、监管方式不足等多重挑战。论文第四部分引入政府监管、自我监管与合作监管的概念,通过对比三重监管形式,论述合作监管理论应用于法律制度构建所具备的优势及其适用范围,从而论述合作监管理论在可燃冰开发监管当中所占据的法律地位。第五部分介绍目前国际上拥有较高可燃冰开发技术且一直在进行可燃冰商业开采探索的美国、日本、俄罗斯三国的可燃冰开发合作监管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可燃冰开发合作监管法律制度构建提供思路。第六部分从可燃冰开发合作监管的内部制度构造以及外部条件对可燃冰开发合作监管进行了制度预设。第七部分详细论证了可燃冰开发合作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分别从完善可燃冰开发合作监管规范依据、厘清可燃冰开发合作监管范围、明确可燃冰开发合作监管主体、健全可燃冰开发监管程序,划分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上展开论述。第八部分对可燃冰开发合作监管法律制度构建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