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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社会变迁为背景的现代化司法进程中,专业化群体的生成是其必然的要求与实践理性的选择。法官职业化在当代中国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司法体制改革终极目标的推进运行过程中尤为彰显,法官职业化不仅是实现司法独立、维系司法权威、提高法效率的制度底蕴,亦是对法官从传统的人格化权威到制度性信赖进而实现者的有机统一,更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的依靠于法律职业专门化的社会结构表征之一。司法实践操作制度和法官组织配套制度的互补支持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根本保障,法官群体的开放性和封闭性的有机平衡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切入点,司法体制改革则为实现法官职业化提供了历史契机。所谓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不仅具备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具备法官必须具备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要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可以将法官职业化定义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依托,在正当的法律程序制约下,根据自己对法律娴熟的理解及信奉,通过独特、敏锐的分析和判断力,以其中立的地位、毫无偏私的良心,在内心确信的状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判以实现社会正义的精英化的职业群体。法官职业化可以说是自建国以来就一直困扰我国的司法实践、又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或多或少忽略的一个问题,同时在对法院内部的非行政化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又不得不面对、并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法官职业化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更是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顺利进行的基础。法官职业化,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末的文件,2002年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正式确立下来。在此之前的半个世纪里,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目标模式不是高度专业化基础上的职业化,而是法官职业“大众化”。本文试图从法官职业化的概念、特征、意义入手,对我国法官职业化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并从法院现代化建设对于法官的基本要求等角度,着重对中国法官职业化的现状及其症结进行了一一梳理,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现实的语境,对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实现途径和解决方式提出了合理化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