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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工作环境有所改善,用工单位对于工伤的预防和保护也做的越来越到位,但是,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条件下,人们应该怎样去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应当如何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不同,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责任保险,而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性质的赔偿,而且二者的赔偿数额标准亦不一样。对于这些问题,在各国,相关立法有不同的处理理念和处理原则,有选择模式、补充模式、替代模式和皆得模式。过去,我国学界对此类问题也曾争论不休,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做了各自的详细处理规定,使得司法实践无所适从。2010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采取部分皆得模式。笔者认为这项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对于代位权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工伤保险机构代位权的行使程序问题,我国的法律还是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仍然举步维艰,应当继续完善立法,切实达到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受害人权益的完全和顺利保障。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笔者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原因与竞合表现。第二部分为“国外立法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解决模式与借鉴”。对世界各国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立法解决模式,诸如替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皆得模式等予以评析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立法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解决模式与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立法处理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竞合的部分皆得模式的进步与缺失做了详细总结,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在实体法律规定、程序设置以及地方立法等方面存在继续完善的空间。第四部分为“代位权在工伤保险中的运用以及程序设计”。通过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中代位权的应用原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代位权在工伤保险中运用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对于其中规定的代位权的行使条件笔者有所质疑,进而提出在代位权行使程序方面的理论构想。第五部分为“相关立法完善建议”。从实体法律规定、程序设置以及地方立法等方面,对我国处理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竞合的立法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特别是就实体法律规定方面提出详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