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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也即特殊目的载体,是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机构。在世界范围内,各国主要采取的SPV法律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型(SPC)、信托型(SPT)和合伙型(SPP)。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推出一种独特的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笔者在本文引言中首先提出了我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实践中的破产隔离能力被质疑。在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世界范围内的三种最通行的SPV类型及其优缺点。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分析论述了我国如果采取公司型SPV、信托型SPV、合伙型SPV与我国现行法律有什么冲突以及是否有适用的可行性。公司型SPV适用主要的法律障碍是设立SPC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标准条件不相符,与我国证券法发行债券的要求不相符,以及关于提取公积金和税收上面的冲突等。信托型SPV适用的主要法律障碍是未来收益权无法发行证券的问题以及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证的流通性不强的问题,还有SPT无法在我国做到破产隔离的问题。合伙型SPV适用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合伙企业无法发行证券的问题以及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丧失了破产隔离的功能等问题。经过分析每一种类型的SPV与我国的法律冲突以及适用的可行性之后,笔者认为公司型和合伙型的SPV都在我国不具有可行性,而信托型的SPV还是有可能适用的。文章最后一部分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根据我国的国情,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以及信托型的SPV是可行的,还可以采用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规避掉SPV与我国法律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