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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为了顺应国际人权保护的趋势,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精神利益的载体,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法律范围的多个领域。违约领域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成为法学理论界争论的话题之一。传统理论学界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违约领域若发生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通常以侵权领域的救济方式予以解释。我国最高法院虽然在民事侵权中规定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但还是存在商榷之处。为了实现创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要存在的机制和氛围,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重大的意义。全文包含引言、正文和结语,正言分为以下内容:本文对精神损害的含义进行了相应的学说理解,从法律条文里挑选出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并进行解释,提炼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对国内理论学说进行分类梳理,得出笔者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以及实施的必要性。笔者通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外国法考察,分别从立法、司法判例层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针对违约领域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如立法模式不同、案件适用的范围、适用规则等方面,通过比较法的方式阐述了不同的外国法中对特殊的问题存在着符合中国国情的处理方式。通过外国法的对比下,结合我国相关法条,明确了我国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成文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外国法立法的评析和借鉴,构建出我国合理的体系制度。从诸多的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特殊情形如旅游运输合同纠纷、医疗美容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婚庆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类型合同的纠纷进行分析。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过程中提出了缺陷性问题,有待考究。最后笔者分别通过对第二部分外国法的运用问题、第三部分我国适用问题的梳理,总体思路的概括,提出了第四章相匹配解决策略。围绕建立合理和可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针对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适用原则、构成要件和精确地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