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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人权是人成其为人并且尊严生存的权利,具有不可或缺、不可转让、不可替代等特征,目前各国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组织都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我国对人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意味着我国人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人权保障的种类,依据文件条文可归纳为自决权、男女平等权、工作权、组织参加工会权、罢工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母亲儿童受保护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
由于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等诸多客观因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保障与我国的人权保障之间,既有一致性,也有差异性。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可分为自由权、平等权、民主权利、社会基本权利等四大类。本文通过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保障与我国的人权保障的比较,分析我国现阶段人权保障工作的成绩与不足,我国人权保障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人权保障获得了宪法基础,增设了经济权利平等、紧急状态和公益补偿等等制度,但是也存在着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对保障人权方面认识不足、人权法律制度建设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应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在人权理论、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使我国的人权保障与国际人权保障更好的衔接,从而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