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是集社会性、科学性、技术性、互助性为一体的经济补偿和人身保障制度,是现代国民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行业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构成之一,并且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正处在蓬勃发展时期,然而保险诈骗严重危害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保险行业的繁荣发展,但是不可避免的是我国保险行业也遇到了和西方国家一样妨碍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顽疾,就是保险诈骗。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诈骗在我国也出现了与国外不同的手法和形式,更趋于隐蔽性,危害性也更大。正是由于保险诈骗的严重危害性,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将其作为犯罪进行打击,在立法上作出规定。保险诈骗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第198条对该罪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将保险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从刑法上对这类犯罪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这对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维护保险行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进行立法时,我国保险行业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还不是非常发达,保险诈骗犯罪的手法和危害性暴露的还不够充分,导致我国在抵制保险诈骗方面没有太多经验,立法时对其研究不够充分。随着我国保险诈骗犯罪形势的不断变化,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还存在很多欠缺和不足,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为了更好地打击这类经济犯罪,维护保险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该对保险诈骗犯罪进行总结研究,充分发挥好刑法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在保险诈骗的表现行为和手段方法日益复杂,除法律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外,其他人也可以利用保险合同进行保险诈骗;不法分子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也不断翻新,已经突破了法定的5种表现行为等;在量刑处罚方面法律规定也比较模糊,不够细化和准确;故有必要对该罪进行立法上的完善,才有利于充分打击和预防保险诈骗犯罪,维护保险行业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