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贞操权”亦称作性自决权,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应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利益。作为与人身紧密相关的绝对权,“贞操权”不仅是刑法上应予以保护的人格权,也理应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视。然而,由于对现代意义的“贞操权”研究较晚,立法并未将其列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给予相应的保护。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部门法之间亦不衔接,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间并没有构建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考察民法规范,也并未涉及“贞操权”的保护细节问题,侵害“贞操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仍无定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虽已得到刑法明确规定,但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并未解决。部门法之间的不衔接使得对于性利益的保护出现缺漏,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动摇了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本文第一部分从概念着手,阐明“贞操权”的性质与地位;第二部分对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性利益的民法保护路径进行分析;第三、四部分结合案例对于侵害“贞操权”的行为表现与责任构成要件做相关阐述;最后对我国的保护现状加以评述,并提出建议。笔者通过对“贞操权”的全面研究,分析我国规范目前提供的保护的欠缺之处,基于对案例与国外法的相关规范的研读与总结,寻求“贞操权”的保护路径。本文着重分析侵犯“贞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对以欺诈方式构成的侵害“贞操权”作了详细论述。有观点认为,“贞操权”实际上是“权利泛化”的产物,本文将对“贞操权”属于权利泛化的观点加以回应,从形式、实质两方面出发,结合立法现状、司法实践推论出“贞操权”并非权利泛化现象,并针对权利泛化的形成原因提出如何规制权利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