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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立法在商标权用尽的规定方面仍处于空白状态。电子产品如手机翻新业务的产生,对我国商标权的法律保护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手机二手市场目前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责任主体上均缺失,不利于知识产权及环境资源的保护。电子产品翻新行为能否援引商标权用尽原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诸多争论。关于电子产品翻新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何配套落实,目前尚无定论。引入商标权用尽原则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共分四部分:商标权用尽原则的范围。通过对商标权用尽原则的权利范围的探讨,阐述商标权用尽的相关理论,从而寻求商标权用尽的权利范围及合理性。其次,把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地域范围分为国内用尽、区域用尽、国际用尽进行讨论。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限制。通过对美国商标权国内用尽、欧盟商标权区域用尽、日本商标权国际用尽的制度比较分析,并对相关案例精神进行总结,重点阐述了反向假冒、平行进口、损害商品声誉等三种限制情形及判断标准。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实证分析。结合国内手机翻新的判决以及国外立法和判例,通过实证分析方法总结电子产品翻新援引商标权用尽原则的条件及限制,说明来源于合法市场、属于维修而非再造范畴、不会让买受人对商品的来源或品质产生混淆的手机翻新行为应当可以援引商标权用尽原则,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也应当有自行选择的权利。商标权用尽原则制度建设的思考。首先对我国商标立法的现状进行描述,我国现行商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用尽的相关内容。其次,明确商标权用尽的适用范围。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应该将商标权立法与环境资源立法相协调,通过建立商标权用尽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合法翻新行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