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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是一种滥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显著的特点是商品价格低于成本,这种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而成为竞争法关注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来说,市场支配企业通过本身的财力和市场控制力把价格降低到成本以下,这样市场上所有的竞争者因为不能够把价格降低到同等水平,或者即使降低到同等水平也不能挤垮支配企业,只有退出市场。所以掠夺性定价的本质即以承担亏损的方式来排斥其他竞争者。在对掠夺性定价进行法学分析时,其核心的问题是如何评价企业的市场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有以下要件:首先,实施掠夺性定价的企业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不具备支配地位也不会将其他竞争者排除出市场。因为一个企业如果不具备支配地位而提高价格,那么其他企业会增加产量来与其进行竞争。因此,这种行为一般只有支配企业才有可能做得到。所以一个企业从事掠夺性定价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企业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企业把售价降低到成本以下,必然产生亏损,随着商家出售越来越多的产品,也意味着销售者的亏损在扩大。根据市场主体追逐利润的经济理性,其动机是很受怀疑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以亏损换取更大的垄断利润;再次,对其他竞争者产生排斥作用。确定掠夺性定价行为主要依靠对企业生产成本的考察,由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所涉及的成本类型不一样,所以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成本考查标准。因为竞争者与行业的不同,需要参考的成本标准也不一样。一般价格低于企业的平均可避免成本,即可判定构成掠夺性定价。价格高于平均可避免成本,如果被证明产生了排斥市场竞争的效果和具有掠夺性定价意图,那么也会构成掠夺性定价。由于某些产业的前期投入巨大,这就需要一个专门衡量类似产业成本的标准LAIC来考察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