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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由于在实际的生活中立法者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从全局角度出发往往会对私法领域的一些行为加以限制,这些限制在维护了社会利益的同时却破坏了私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无效法律行为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典例。但是能不能将私法领域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衔接,从而使得私法发挥其最大的功效同时也符合社会利益的需求?经过理论和实践的检验,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从而诞生。文章通过对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相近制度的对比、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制度价值的介绍,从而分析这一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域外相关立法和实践得到的启示为我国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这一部分是从对国内外现有的研究现状入手,介绍了这一制度需要建立的目的及意义,为我国建立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作必要的理论准备工作。第二部分是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概念并运用比较研究法将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同相近的制度进行比较从而明确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概念。然后是对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构成要件、转换方式和适用范围的分析介绍,并通过这一部分的叙述得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价值所在。第三部分是我国能够确定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一部分主要结合了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价值和我国的国情方面来总结我国确立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必要性。并通过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国内外研究情况的介绍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两个层面来阐述我国建立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对域外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实践及启示。从德国、意大利、法国和日本这些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入手得出启示,即在以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并存的立法模式,在构成要件的问题上,采用“三要件说”并在一般规定中加以肯定。第五部分是我国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立法构建,从我国一般性规定与特殊规定并存立法模式的选择、相关条款的设置方面来明确我国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