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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如何有效规制操纵行为为主线,一方面,系统地对操纵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一般分析,另一方面,研究了在我国要有效规制操纵行为须采取的措施。 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共包括六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从操纵行为对一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经济的消极影响与我国证券市场操纵猖獗之现状两方面说明本文的写作缘由。 第一部分:首先指出操纵行为是指利用各种人为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诱使他人买卖证券的一系列行为,并明确地将操纵行为定性为欺诈行为,然后对操纵与投机、做市商的做市行为进行比较。 第二部分:主要从制度与人两个方面探讨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 第三部分:从行为、主体和目的三个方面阐明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行为要件的论述中重点介绍了美国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操纵股价的“经典”方式;在论述目的要件时,本文指出操纵目的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诱使他人买卖证券”,同时明确应分别具体行为方式对操纵目的进行考察。 第四部分:操纵行为的表现方式。本文将操纵行为依其表现方式的不同分为证券交易型、信息散布型和其他操纵行为。其中重点论述了几种典型的操纵行为方式,并研究了“其他”操纵行为的问题。 第五部分:首先,从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两方面分析对操纵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理由;其次,介绍了主要国家或地区有关立法情况;最后指出我国要有效规制操纵行为,须强化事前预防。 第六部分:首先介绍关于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海外立法情况以及我国立法沿革;其次,在反驳错误观念的基础上详论民事责任之制度功效以阐明我国建立操纵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本文提出了构建该制度的设想。在制度构建的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将该责任界定为以过错作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并具体论述了这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本文主张对过错、因果关系的证明和操纵行为的损失实行推定的规则。 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强调了事前预防和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在规制操纵行为时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