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着手是颇具争议的刑法理论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复杂案件的着手认定也问题重重。着手涉及到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要客观标志区分问题,也是衡量正当防卫是否适时的判断依据,同时是否着手以及着手程度如何对于量刑也有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现有的理论观点进行梳理,科学的概括出着手的认定标准,并进一步探讨常见的以及特殊的犯罪形态的着手认定,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纷争。本文首先介绍了着手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其中分别阐述了我国刑法典和刑法理论界对于着手的解读以及着手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其次在借鉴与评析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着手”学说的基础上,概括出认定着手的理论标准;再次重点阐释了着手的司法认定,包括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以及关于着手的疑难问题。在介绍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着手中首先从单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入手,然后深入分析共同犯罪中各类共同犯罪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着手认定;在介绍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着手认定中,重点把握了不作为犯罪的着手认定,依次从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以及不作为的行为构造来说明。在第三部分即着手的疑难问题中,分别讨论了间接正犯、片面帮助犯、原因自由行为等特殊犯罪形态的着手,以上关于着手的认定均与本文所概括的认定着手的标准一脉相承。另外,笔者受德国着手前移理论的启发,将着手划分为可逆的着手和不可逆的着手并以此作为本文的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