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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的研究领域中,实行过限是一个非常富有挑战性的论题。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很多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正确界定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对正确定罪量刑极为重要。相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实行过限的理论研究略显滞后,以至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实行过限认定标准不一。为此,本文从实行过限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等方面探讨实行过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完善建议。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作者首先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概念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某一个或几个共同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其次从主体、主观和客观三个方面论证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构成要件,并指出在主体方面,可以与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相同,但应限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实行过限的犯罪人须存在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故意或过失;在客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可以从犯罪预备阶段到犯罪实施完成后一定时间内),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后,作者通过列举实行过限的一般形态,对实行过限行为展开进一步论述。
第二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主要是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探讨,作者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释。首先,讨论共同实行中过限的认定标准,包括临时起意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概括故意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以及转化犯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其次,讨论非共同实行的共同犯罪中过限的认定标准,包括超出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故意的实行过限以及与部分共犯共谋而未实行的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标准;最后,通过对几种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限,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实行过限的阐释,提出作者的个人见解。
第三部分是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司法完善的建议。作者在简单介绍了我国《唐律》、以及《英国刑法》和《罗马尼亚刑法》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及其处理原则规定情况的前提下,提出借鉴我国古代和俄罗斯关于实行过限的立法先例,我国立法机关应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同犯罪参与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由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至于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则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或公布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