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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上海市和重庆市开始了针对特定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工作。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反映了土地财政退出后地方政府取得公共收入的迫切诉求。然而,在现行税收立法体系下,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面临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质疑。合法性方面,改革试点以省级行政单位暂行办法的方式推行,背离了税收法定主义,也不符合税收授权立法模式下只能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并不得转授权的规定。合理性方面,就政策性导向而言,其试图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效果并不明显;就税收要素而言,其在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上都缺乏科学性与公平性。发达国家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房产税制度,在与不同国家的比较中可以发现突破既有困境的有效因子,将之与中国经验相结合,未尝不是一件有益之事。借鉴美国和法国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房产税改革应当在满足合法性的基础上,明确征收目的和房产税性质,并改革计税依据、税率,完善优惠和免征政策,逐步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估和征收机制,使房产税成为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地方财政收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