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历来就是一个重孝的国家,也因此决定了我国现行立法对赡养义务绝对性的规定,即只要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陷入生活困难,子女就必须履行其赡养义务,对父母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者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履行。但近年来,媒体报道的父母无正当理由不抚养子女或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强奸等不法侵害行为的案件越来越多。究其原因,除了个人因素外,违法成本小也是该类案件频发的重要缘由,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父母曾实施过严重侵害子女利益的行为,其被赡养的权利依然不会因此丧失。可见,此种情况下,我国立法仍然坚持赡养义务的绝对性,显然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且针对该问题,学界已经有人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应酌情减免子女的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也早有法院突破了现行立法的规定,只不过各地做法并不一致。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试图为我国子女赡养义务减免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达到维护子女利益、真正建立起“父慈子孝”的亲子关系的目标。笔者首先从对子女赡养义务减免的司法数据统计入手,发现司法实践与立法表达的冲突之处,并通过相关法院判决分析法院主张赡养义务减免的原因,进而反思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绝对性的规定是否合理;其次,为更深入探讨子女赡养义务减免的可行性,笔者将视角拉到我国台湾地区,对我国台湾地区的子女赡养义务减免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理由、立法过程中遭到的质疑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18条之1的立法特点进行了重点的介绍,分析其与我国大陆在文化背景、司法实践等方面的相似之处,以期能为我国大陆之相关立法提供借鉴。不过,提及子女赡养义务的减免,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反对者认为该制度可能有违我国传统的孝道文化,不利于亲子关系的和谐。对此,笔者将通过对传统孝道与现代孝道之内涵的分析,着重阐释二者的区分,以明确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孝道文化的内涵理应与古代社会有所区别,因此,当前,我国子女赡养义务减免制度的确立并不会违背孝道文化的要求,反而在保护儿童利益、促进亲子关系方面大有裨益。最后,笔者在主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并对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子女赡养义务减免制度的规定进行对比,在发现其异同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立法和程序上为我国子女赡养义务减免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