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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家政工工伤保险中的困境,从法律层面,结合家政工自身特点,对家政工的工伤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家政工工伤问题的法律方案,完善家政工工伤保险制度,并以此促进家政工的权益保障以及家政工就业的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关系谈起,逐步分析家政服务的类型和模式,对家政服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通过对家政工人身伤害的类型以及现行法中的赔偿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各家政服务类型中的损害赔偿机制,分析和理清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分担。第二部分对我国家政服务行业中的家政工工伤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总结国内相关问题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业立法,分析我国未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全国性立法的原因,以及地方性行业自律难以完善规范家政服务市场的原因。其次,指出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权益急需法律保护以及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该部分通过对我国家政工参加工伤保险现状的调查,指出家政工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被“边缘化”。根据家政工参保情况的地方性调研,就家政工参加保险的情况以及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和参保率低的原因分析,总结我国社会保险救济机制的缺失和家政服务机构的市场管理机制缺失。第三部分结合国内外家政工工伤保险模式实践并吸取国外实践的合理部分,对比现有家政服务保险模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了化解家政工人的职业风险,该部分对我国一些地区关于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的有益尝试进行简要阐述,并对家政服务工伤保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总结模式弊端以及所涉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结合国内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家政工工保险制度的相应建议。该部分建议将家政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主张工伤保险之门向家政工敞开,破除“劳动关系基础理论”作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前提条件之观念,确定家政工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标准,并对家政工享有工伤保险权利之后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指出家政工不适用“打包式”的社会保险模式,需要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变通设计,根据家政服务行业的特殊性提出相应建议,使其与家政服务类型相协调。根据家政市场中对家政工的需求层次的不同,建议采取不同的家政服务运行模式。同时,主张完善家政工工伤法律扶持机制和救济机制以及相关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