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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做好自然灾害危机治理不可或缺。自然灾害由自然力量引发、经社会因素扩大,对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危害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人民的幸福生活带来不可逆的创伤,由此,加强自然灾害治理是关系百姓民生的重要议题。在突发自然灾害治理中,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共资源的掌握者发挥主导作用,然而,由于政府体制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的制度安排以及灾后百姓需求的多元化,政府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表现出不及时、不灵活、不全面等问题。此时,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成为突发自然灾害治理的重要组成力量。从2008年的汶川地震到2017年的四川九寨沟地震,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一次次的自然伤痛中摸索合作之路。本文从合作治理的角度出发,以张康之教授对社会治理中合作概念的阐发为指导,认为合作是人类群体共存、共在、共同行为的形式,代表人类各群体都基于共同认识进行的行为互动,是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而非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下的手段创新。通过四川九寨沟地震应急响应的分析,发现在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理中,值得肯定的是,构建临时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灾后应急合作的重大进步,是具体实践中的方式探索。通过重点对协作中心的考察分析,发现其背后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互动中表现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即合作主体以“管控——依附”关系为主导,非常态紧急情况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领域狭窄,基层政府缺乏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意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信任欠缺表现为激励措施空缺和合作缺乏可持续性。这些问题成为阻碍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有效灾后合作治理的主要瓶颈。在中国管理情境下,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政府长期全能型理念带来的沉疴,加之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时间短、发展面局限造成社会组织自身力量不足,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信任机制缺失、合作缺乏常态化的治理机制等矛盾都加重了合作的异化。因此,从日常管理的角度优化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结构,搭建常态化下的合作平台,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枢纽成为实现非常态化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平等合作的前提;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保障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培育工作的成为构建非常态情境下有效合作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