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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筋水泥土门架式桩锚支护结构的性状分析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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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
【发表日期】
:
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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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行政权的扩张和强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无法抑制的潮流。在立法权、司法权还有行政权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一直较为显著,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正是平衡行政权和司法权两者关系的一套制度。在理论上,行政诉讼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力保障为目的的,而在我国立法界,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界定十分模糊,出现了相互阻碍的现象,甚至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的发挥
学位
一直以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第三人不负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显然是未意识到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立法者也逐渐意识到这一点,在新《行政诉讼法》第34条为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改变了过去第三人在举证责任承担问题上的模棱两可状态,彰显了立法者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权利的尊重,具有跨时代的重要意义。 但遗憾的是在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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