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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学发展迅猛,无论是数量还是在技术上,都处在世界的前列。尽管我国从2000年后出台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一直没有完整的体系化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的出台,造成人体器官移植领域法律空白,因此呼吁体系化法典的出台,并对我国当前立法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本文对我国现有较为杂乱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结合与西方发达国家人体器官移植先进立法的对比分析研究,找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的差距所在,立足国情,对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制度进行扬弃,最后提出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的建议。而在此过程中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至少以下3个问题不可回避:一是人体器官的来源和分配;二是供受体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三是死亡标准和人体器官摘取程序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将人体器官的捐献者限定在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和配偶,这既造成了人体器官来源不足的现象,又限定了受体的范围,笔者顺应国际潮流,结合当前实际,将器官的来源延伸到自愿捐献、推定同意、克隆器官、人造器官和商品化等领域,尝试破除“三亲等”的限制。同时也对器官分配进行细化,引入分配的参考要素、原则、中间平台,努力做到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摆在突出的位置是供体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本文适时建议设立人体器官权和增设合理补偿制度,同时也对未成年人、死刑犯和受体的生命健康权等权益的保护问题单独深入研究。死亡标准是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中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也认为没有脑死亡立法的器官移植法是不完整的。本文尝试着去设计死亡的二元标准即保持心死亡作为判断人死亡的基本标准,同时立法确立脑死亡标准,后者作为前者的补充标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赋予供体选择权。有了科学可行的死亡标准,人体器官摘取的程序更加细化,在程序的规制应中加入死亡判定复审程序、意外死亡特别审查制度和记录的保存备查制度,同时还应加强对医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