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客观归责理论是德国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精致化的产物,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热烈的讨论,其中也不乏负面批评和质疑,主要集中于客观归责功能的过度扩张问题。客观归责理论缘起于对“条件说因果关系无限回溯”难题的解决,但由于其所提供的归责原则向实行行为领域、主观罪过领域和违法性等领域的扩张适用,造成了人们对客观归责理论功能定位本体性认知上的混乱。然而客观归责理论功能定位并不像批评者所认为的那么模糊不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没有在阶层理论中把握客观归责理论,由此造成了误解。当然也不可否认客观归责理论本身存在判断体系不合理、细部规则庞杂等缺陷。妥当理解客观归责理论的功能定位,应当寻求更深层次的理论支持。故本文考察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学说史以及形成当今理论格局的现代知识背景,以期能为客观归责理论功能定位提供有力理论支撑。客观归责理论功能定位的学术争议说明了“目的指向”的认知方式并不能为客观归责理论寻求合理功能定位,故本文转以“方法指向”为研究方向,在与相当理论的关系梳理中得出了客观归责理论合理的功能定位。客观归责理论合理的功能定位是“实质构成要件理论”,是关于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在刑法意义上的客观联系,且在论证构成要件成立的同时肯定地、积极地推断了违法性的成立。因此客观归责是沟通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间的桥梁,是在事实关系上论证客观不法的理论体系,并且为有责性的判断提供客观的根据。解决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功能定位问题并不意味着其本身存在的缺陷得以消除,反而需要对客观归责体系作进一步修复。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客观不法的论证体系,不是也不应是规则的简单堆砌。为了更好实现客观归责理论的功能,针对洛克信的客观归责理论体系的缺陷,需要重新整合归责路径,并重新构建这一理论体系。客观归责理论重视归责要素之间的互相关联性,这种关联性贯穿于各个判断阶段,因而客观归责的判断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过将客观归责划分为四个层次,显示出客观归责体系所具有的逐步限缩的功能,揭示出客观归责的体系化实际上整合了意志归责和规范归责两个路径。客观归责不是简单的规则集合体,经由四阶段的判断,完成了经验评价到道义评价再到规范评价的判断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