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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与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广大公民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体现。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仅有利于落实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职行权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而且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经过四十多年来的实践,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工作经历了从“行使难”到“经常化”,从“把握难”到“规范化”,从“轻落实”到“重实效”的发展历程,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主法治建设,有力促进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人民民主的发展。但是,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立法尚不完备,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缺乏法律实施细则;其二,重大事项决定权还未建立统一明确的启动程序与执行程序等,导致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以运行;其三,部分省市人大的行权范围较窄,对执行情况缺乏跟踪,导致监督的刚性不足。民生实事票决制则是一项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制度创新,其激活了地方各级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并通过多主体参与的方式来解决民生难题。民生实事票决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民生项目的制定引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轨道,其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由全体人大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年度实施的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并通过差额表决的方式投票选出政府需要具体执行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它通过民意聚合机制,由人大代表全过程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决策、实施与监督过程,及时关注重点及热点的民生问题。民生实事票决制已成为地方人大发挥代表职能、优化地方治理的一项实践创新。截至2023年1月,全国已有超过27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人大实施了民生实事票决制,其中,浙江、广东、河北等省份已实现全省的全面覆盖。民生实事票决制的理论基础来源于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激活,也是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权的完善。因此,可以其为参照,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研究。首先,有必要探析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基础。通过阐述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基础,梳理其法律渊源、政策依据,进一步厘清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并进一步厘清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行政重大决策权的关系,以及其与地方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等法定权力的区别与边界。其次,在理论概述之基础上,以近十年来的民生实事票决制的实践数据为参照,通过问卷调查和定量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对各地人大的实践和立法情况进行分析,“以点带面”,总结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如行权范围界限不清、行权程序操作性不足、行权效果时效性不佳等问题。并且,分析背后的原因,进而针对性提出明确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体、优化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操作细节、加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监督刚性等完善建议。再次,通过对比重大事项决定权常用的四种行权路径的特点及范围,提出民生实事票决制属于可常态化的操作路径,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因为民生实事票决制使人民群众可通过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成为重大民生项目的建议者、决定者、监督者和最终受益者。在民生实事票决制的程序设计中,应当使民生实事票决制的运行过程与人大的决定权、监督权相融合,分别实现决策与民意、协商与票决、监督与助推的结合。最后,通过定性与定量的实证研究方法,对全国的民生实事票决制运行情况进行全景式总结,其中以深圳市为代表,对部分省份的先行先试做法进行深入式调研,并以深圳市的先进做法为示范,推动下一步的全国性立法。重点内容在于如何以民生实事票决制为抓手激活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